亳州市城区供水供气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供气收费项目方面
(一)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收取标准。
1.根据亳发改价[2020]20号《关于下调城镇新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亳州市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由2478元/户下调为2056元/户,收取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
2.平房、别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企业与用户按照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等标准进行工程预算,经双方自主协商,按预算标准收费。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收取标准。
1.根据亳发改价[2019]157号《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一档气价每立方2.95元,气量为40立方米/月;二档气价每立方3.48元,气量为40-100立方米/月;三档气价每立方米4.28元,气量为100立方米/月以上。如遇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政府批文价格更新,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新文件执行。
2.根据亳发改价费[2019]272号《关于下调我市非居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工商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6元/立方米。如遇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政府批文价格更新,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取消的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于2021年3月1日取消了燃气停气开通费用、IC卡更换费用、上门服务收费项目。
二、供水收费项目方面
(一)供水销售价格收取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亳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亳价服〔2014〕47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亳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16〕754号)、《亳州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亳城管〔2018〕456号)文件,对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分类收费。
1.居民水费:我市自2014年起,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居民年用水量152立方米(含)以下,纯水价1.30元/立方米,年用水量152立方米至240立方米(含),纯水价2.00元/立方米,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纯水价4.50元/立方米。代收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3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分别为2.55元/立方米、3.25元/立方米,5.7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用水,纯水价1.8元/立方米,代收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3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3.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针对洗浴、洗车、足浴、水上娱乐、纯净水生产与制造等实行特种行业收费,纯水价6.0元/立方米,代收污水处理费1.6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3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7.9元/立方米。
(二)供水报装费用收取标准。
1.居民用户和企业接水报价依据。收取标准按照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其配套计价文件、消耗量定额,其中报价的规费、措施费、费率、人工费计取等按照《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规定计取;税金费率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报价需依据施工图纸及答疑回复、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工程量清单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规定。
2.企业接水费用划分。建筑红线内的安装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