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2022年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改价格〔2021〕34号
各区县发改委,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企业:
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要求,结合上游气源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节性差价期间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户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5元/ m³(第一阶梯)、2.46元/ m³(第二阶梯)、3.08元/ m³(第三阶梯)。
2.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基本生活用气、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民生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7元/ m³,不执行阶梯价格。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市政集中供热企业等供暖用气最高销售价格2.51元/ m³。
4.非居民用气:11月1日前已签订采暖季购气合同并已明确天然气用气量的,最高销售价格2.67元/ m³(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3.57元/ m³);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按上下游联动原则,由天然气公司与用户协议确定。
二、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
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为: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各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季节性差价期间市场稳定。
2.如国家或陕西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