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邯政字﹝2021﹞18号),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用气、用热需求,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邯郸市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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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邯郸市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管理,不断提升供水供气供暖产品的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供水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用气、用热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征收、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用于本市主城区建筑区划红线以外供水供气供暖管网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的核定及调整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及与储备土地配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前期开发建设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与储备土地配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征收入库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银行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监管账户的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前期开发配套建设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将与储备土地配套的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征收。其中供水管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元征收,燃气管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征收,集中供热管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
第六条 市税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征收入库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将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及预算安排,按征收标准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年度列支。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三月份将上一年度征收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按照标准及时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严格落实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确保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出让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应会同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制定与地块配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方案(附土地开发明细);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将与地块配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城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与地块配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方案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后,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根据新入网用户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征收标准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年度申请拨付管网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应设立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专项账户,账户资金使用需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银行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专项账户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城管部门批复的管网建设方案及企业申请及时按年度拨付管网建设资金至供水供气供暖企业专项账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城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应当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对需要减征、免征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建设费用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
第十九条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