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运输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能源函〔2021〕2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广东省运输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能源局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8日
广东省运输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水运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优化水运行业用能结构,加快船舶LNG加注站建设,保障LNG船舶燃料供应,根据《广东省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和推动内河航运绿色发展总体分工方案》(粤府办〔2021〕25号)和《广东省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规划方案(2019-2035年)》(粤交规〔2020〕7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根据船用LNG需求,采取多主体、多气源的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船舶LNG加注站(包括岸上设施、岸基式码头或无动力趸船式码头等)。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构建有利于LNG燃料应用的市场环境。
——示范先行,稳健发展。船舶LNG动力改造初期,由气源供应主体牵头建设一批船舶LNG加注站示范项目,在船舶LNG加注燃料价格方面予以一定优惠,逐步扩大LNG在内河船舶的利用。坚持安全发展底线,适应新建和改造LNG动力船舶进度,确保有船愿改、有气可加,全力做好船舶LNG供应保障。
——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航道沿线现有或规划港口、码头等设施,节约岸线资源,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和LNG运输条件。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底前开工建设内河船舶LNG加注站6座;至2022年建成以干线航道为重点的船舶LNG加注站共8座(包括沿海加注站2座),以满足LNG动力船舶的加注需求。
后续根据省内船舶LNG市场需求情况,在备选站址范围内,新增布局建设船舶LNG加注站若干座,推进沿海LNG加注中心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数量适中、安全便捷、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船舶LNG加注站网络和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全省船舶LNG加注站规划布局。为满足船舶LNG燃料需求,在航道等级高、通航船舶多的地区,优先布局船舶LNG加注站,重点在北江至珠三角的航线、西江至入海口的航线、珠三角航线等干线航道进行布局。加强与航道、港口、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水利等规划衔接,注重与水上服务区、LNG调峰储气库、大型船舶锚地、海事监管站点等统筹协调发展。
(二)加快船舶LNG加注站项目建设。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等专题报告编制,以及岸线、初步设计、社稳等事项。根据新建和改造LNG动力船舶工作进度,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推进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做到有气可加、有船愿改。
(三)保障船舶LNG价格合理供应稳定。强化气源供应和价格协调机制研究,构建多主体参与、多气源供应的船舶LNG加注体系,保障船舶LNG供应充足。合理控制船舶LNG价格水平,按照有关能源企业承诺意见,加注LNG销售价格不高于同期发改部门公布的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70%。建立积极稳妥的气源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形成市场主导、行业认可、健康可持续的船舶LNG加注市场。
四、船舶LNG加注站建设流程及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船舶LNG加注站规划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工。
(一)项目选址阶段。
项目单位依据全省船舶LNG加注站选点布局方案初选项目地址,同步征求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海事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船舶LNG加注站工程进行设计。
(二)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属于深圳市备案的项目,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其余项目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申请项目备案应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
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印章,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可同步提交岸线、用地、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审查等需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岸线、用地、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三)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后2年内开工建设,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洪评、环保、安全、特种设备检验等要求,负责船舶LNG加注站建设,组织工程实施。
正式开工前,应进行初步设计、消防、通航安全、环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审查或检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加注站配套码头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和初步设计审查;
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负责船舶LNG加注站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审查、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停泊作业保障措施论证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岸上设施涉及的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手续核查;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的初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项目文物、考古勘察许可;
气象部门负责项目防雷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评、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水产种质资源、文物、防雷、气象等相关审查,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无需办理或不涉及,项目单位可不出具。
(四)项目验收阶段。
为保障船舶LNG加注站及时、合规投产,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海事、水利、能源等相关部门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和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事部门、水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对建设工程的港口设施、安全防范工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水利工程等事项的验收进行监督核查。
(五)其他事项。
验收结束后,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LNG加注站经营主体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船舶LNG加注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可投入运营。各地市燃气管理部门加强指导。
运营过程中,船舶LNG加注站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职责负责船舶LNG加注站的运营监督管理;
船舶LNG加注站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能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备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适时修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等部门及相关企业成立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船舶LNG加注站规划、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合法合规投产运营。
在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工期无法满足加注需求的情况下,为保障新建和改造LNG动力船舶正常运营,经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审查后,在现有指定码头可进行槽车临时加注,待船舶LNG加注站建成投产后,即刻取消槽车临时加注。
(二)落实责任分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省、市、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方案,推进项目岸线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前期专项报批工作。
(三)争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船舶LNG加注站建设。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船舶LNG加注站建设方面的专项金融优惠政策。
(四)加强市场监管。海事部门要加大对船舶用油的监督检查力度,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为船舶使用LNG燃料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安全监管。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船舶LNG加注站安全监管措施,严格依法监管船舶LNG加注站设计、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注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船东对于LNG清洁动力改造的了解与认识。
六、附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说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