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示日期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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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2021年11月22日
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居民用户和供气压力<0.01MPa的非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对于本文件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3584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5500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CJJ5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DB31/89《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
DB31/30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
《上海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居民用户 Residents of gas users
指居民住宅用户。
3.2非居民用户 Business of gas users
指商业餐饮、商住楼、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用户。
3.3 燃气用户设施 Gas user?facilities
指用户使用的室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器具、燃气器具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
3.4燃气器具 Gas appliances
指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容积式燃气热水器、中(西)餐灶、常压式热水炉、燃气壁炉、燃气饭煲、燃气干衣机等。
3.5一级隐患 First level hidden danger
指可能随时导致发生或引起危及用户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燃气安全隐患。
3.6二级隐患 Secondary hidden danger
指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导致发生或引起危及用户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概率扩大的燃气安全隐患。
3.7三级隐患 Third level hidden danger
指风险后果影响范围较小及发生事故概率较低的燃气安全隐患。
4 基本要求
4.1燃气经营企业
4.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用户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4.1.2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上门安全检查工作时,应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
4.2安检人员
应经过燃气行业协会组织的安检专业培训,具备安检及相应的维修技能,并考核合格。
4.3检测工具
4.3.1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
4.3.1.1功能完好,质量检验合格标志清晰齐全,表面无损坏,探头紧固部位无松动。
4.3.1.2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应满足检测要求,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3.2 U型管压力计
4.3.2.1 U型管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检测要求,其最小分度值不得大于1mm。
4.3.3发泡剂
4.3.3.1对不锈钢金属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氯离子含量不大于25×10-6的发泡剂。
4.3.4辅助工具
包括手持终端、手持式打印机、卷尺、铜制活动扳手、电笔、手电筒、小型喷壶、带测压口的三通等。
4.4检查环境
4.4.1 室内气体浓度:应满足天然气(V/V)<1%,液化石油气(V/V)<0.3%。
4.4.2检查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持室内通风状况良好。
4.4.3检查作业时如发生中毒、火警等突发事故,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
4.5 检测方法
4.5.1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检查应首先采用U型管压力计,检查中如有泄漏,应通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和发泡剂找出漏点,并作出标记。
4.5.2居民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用气系统应在正常的供气压力1500 Pa—3000 Pa范围内进行泄漏检查, 3min内压力计无压降为合格。
4.5.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查找泄漏点时,泄漏报警值的设定:天然气 ≤1000ppm;液化石油气 ≤500ppm;检漏仪在检测部位处停留时间应≥说明书上的响应时间。
4.5.4非居民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用气系统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和安全措施,检查压力不应小于6000Pa,并在10min内压力计无压降为合格。
4.5.5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应使用发泡剂进行泄漏检查,检查时将发泡剂喷射到全部连接点部位,无气泡为合格,如有连续气泡产生,应对泄漏点作出标记。
4.5.6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4.6隐患分级及采用的对策措施
4.6.1应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并制定对策措施(详见附录B)。
4.6.2定级为一级隐患的,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立即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要采取远程关闭、或现场封堵、或现场关闭总阀等手段,切断气源,并悬挂警示标志,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经用户确认后,在现场开展检维修修复工作。
4.6.3定级为二级隐患的,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对隐患部位进行拍照存档,并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期限到了,该用户还未落实整改,安检人员必须通过远程关闭、现场封堵等手段,暂停供气切断气源、悬挂警示标志,对采取措施的部位进行拍照存档。
4.6.4定级为三级隐患的,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居民用户,并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对隐患部位进行拍照存档,并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经用户确认,由燃气企业在现场开展检维修整改工作,或通过用户联系燃气器具供应商提供售后检维修服务予以整改;如果用户拒绝或未落实整改,在指导用户采取日常有效的通风手段下,有必要寻求所在地政府、社区的帮助加以妥善解决。
5 检查内容
5.1室内燃气管道
5.1.1管道表面应无龟裂、剥落等严重锈蚀情况,沿墙、柱、楼板等处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 管卡或吊卡牢固固定。
5.1.2燃气管道选用的材质和安装应符合GB 50028-2006中10.2的有关规定。
5.1.3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管道,可以采用明设或暗封的形式,但禁止敷设于地面内或地板下;软管穿越墙壁、卫生间等部位时应设置在钢套管内,钢套管及软管均不应有接头。
5.2阀门
5.2.1室内燃气管道调压器前、燃气表前、燃气器具前应设有阀门,宜采用球阀。
5.2.2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用阀门的手柄开关应自如,阀体无裂纹、无严重锈蚀等有损阀门性能的缺陷。
5.2.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商业餐饮等场所的燃气管道上应使用紧急自动切断阀。
5.2.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5.2.5紧急自动切断阀的前端应设手动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 现场人工开启型, 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5.3燃气计量表
5.3.1燃气计量表宜具备远程切断功能及具有U型管测压口功能。
5.3.2燃气计量表宜明设,当设置在厨房吊柜或低柜内时,吊柜或低柜的门应向外开,柜门上的通风口或百叶窗通风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3柜底面积。
5.3.3燃气计量表高位设置时,应与燃气灶具错位安装,不得安装在灶具正上方;燃气计量表与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得小于10cm。
5.3.4燃气计量表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等场所。
5.3.5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而且外观无损伤,涂层应完好。
5.3.6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安装应符合CJJ94-2009中5.4的规定。
5.4燃气器具
5.4.1燃气器具的选用
5.4.1.1燃气器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
5.4.1.2燃气热水器严禁选用直排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应选用半密闭强制排气式和密闭式;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式。
5.4.2 燃气器具的安装
5.4.2.1家用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5.4.2.2家用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阳台内。
5.4.2.3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或部位必须设隔断门与起居室、卧室等生活房间隔开。
5.4.2.4非居民用户燃气器具应设置在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而不得设置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或有易燃、易爆品的仓库,或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4.3燃气器具的安全性
5.4.3.1同一用气场所不得设置或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燃气气源。
5.4.3.2燃气器具应有熄火保护等安全控制装置。
5.4.3.3大锅灶、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5.4.3.4设置燃气器具的敞开式厨房与卧室之间应设置实体墙和门进行阻隔。
5.4.3.5燃气器具燃烧产生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5.5燃气器具连接
5.5.1天然气用户的燃气器具(包括台式灶具、嵌入式灶具等)连接管应采用带防护套的不锈钢波纹软管或用带管螺纹接头的金属包覆橡胶软管。
5.5.2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橡胶软管的表面不应有明显的伤痕及缺陷,表面文字和标志清晰。
5.5.3橡胶管与燃气器具的连接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间不得有接头,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5.5.4液化气钢瓶连接管应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橡胶软管,如果是插入式连接时,应有防脱落措施。
5.6液化石油气钢瓶
5.6.1使用场所
5.6.1.1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设置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住宅内。
5.6.1.2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5.6.1.3气瓶必须保持直立使用,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并与燃具保持1m以上距离;
5.6.2瓶组间和瓶库
5.6.2.1存瓶总重量超过60千克(折合50千克1瓶以上或15千克4瓶以上气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而且严禁与燃气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5.6.2.2对瓶组间和瓶库检查应符合GB 51142-2015中7.0.3和7.0.4的有关规定。
5.7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5.7.1壳体外观应无明显伤痕与缺陷。
5.7.2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5.7.3调压器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或插入式连接;商用调压器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
5.8燃气泄漏报警器
5.8.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商业餐饮等用气场所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5.8.2瓶组间或瓶库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5.8.3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燃气使用种类应与用气场所供应的燃气一致。
5.8.4燃气泄漏报警器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
6记录
6.1记录内容
6.1.1安检记录表(包括数字化的安检记录)应包括安检内容、企业名称、地址、报修电话、安检人员姓名、工号、安检日期、用户签名等事项(见附录A)。
6.2记录要求及判定
记录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安检人员应按照本标准对检查项目作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并判定隐患级别。
6.3现场确认
安检检查工作完成后,安检人员及用户应对记录内容核实后分别签字确认。
6.4记录保存
6.4.1安检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用户留存,一份由企业存档,保存期不少于4年。
6.4.2数字化的安检记录(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必须有备份文件。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检记录表
表A.1规定了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的基本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制作数字化软件时)增加或细化,但必须含本表内容。
表A.1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 | 检查方法 | 判别标准 | 判别 | ||
内容 | 合格打“√” | 不合格(填写具体内容) | 隐患 | ||||
级别 | |||||||
1 | 室内燃气管道 | 外观 | 目测 | 5.1.1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材质选用、安装 | 目测 | 5.1.2、5.1.3 | |||||
2 | 阀门 | 外观 | 目测、手动 | 5.2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3 | 燃气计量表 | 安装及外观 | 卷尺测量、目测 | 5.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4 | 燃气器具 | 选用 | 目测 | 5.4.1 | |||
安装 | 目测 | 5.4.2 | |||||
安全性 | 目测 | 5.4.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5 | 燃气器具连接 | 外观 | 目测 | 5.5.1、5.5.2、5.5.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安检企业名称 | 安检员 | ||||||
工号 | |||||||
企业地址 | 安检员 | ||||||
签字 | |||||||
维修电话 | 用户签字 | ||||||
用户姓名 | 用户地址 | 安检日期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检记录表
表A.2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的基本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制作数字化软件时)增加或细化,但必须含本表内容。
表A.2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
序号 | 检查 | 检查 | 检查方法 | 判别标准 | 判别 | ||
项目 | 内容 | 合格打“√” | 不合格(填写具体内容) | 隐患 | |||
级别 | |||||||
1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使用 | 目测 | 5.6.1 | |||
场所 | |||||||
2 | 阀门 | 外观 | 目测、手动 | 5.2.2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3 | 调压器 | 外观 | 目测 | 5.7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4 | 燃气 | 选用 | 目测 | 5.4.1 | |||
器具 | 安装 | 目测 | 5.4.2 | ||||
安全性 | 目测 | 5.4.3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5 | 燃气器具连接 | 外观 | 目测 | 5.5.2 、5.5.3、5.5.4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安检企业名称 | 安检员 | ||||||
工号 | |||||||
企业地址 | 安检员 | ||||||
签字 | |||||||
维修电话 | 用户签字 | ||||||
用户姓名 | 用户地址 | 安检日期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检记录表
表A.3规定了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的基本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制作数字化软件时)增加或细化,但必须含本表内容。
表A.3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 | 检查方法 | 判别标准 | 判别 | ||
内容 | 合格打“√” | 不合格(填写具体内容) | 隐患 | ||||
级别 | |||||||
1 | 室内燃气管道 | 外观 | 目测 | 5.1.1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材质选用和安装 | 目测 | 5.1.2、5.1.3 | |||||
2 | 阀门 | 外观 | 目测、手动 | 5.2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3 | 燃气计量表 | 安装及外观 | 卷尺测量、目测 | 5.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4 | 燃气器具 | 选用 | 目测 | 5.4.1 | |||
安装 | 目测 | 5.4.2 | |||||
安全性 | 目测 | 5.4.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5 | 燃气器具连接 | 外观 | 目测 | 5.5.1、5.5.2、5.5.3 | |||
泄漏 | 仪器检测 | 4.5 | |||||
6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安装及使用 | 目测、检测报告 | 5.8 | |||
安检企业名称 | 安检员 | ||||||
工号 | |||||||
企业地址 | 安检员 | ||||||
签字 | |||||||
维修电话 | 用户签字 | ||||||
用户姓名 | 用户地址 | 安检日期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检记录表
表A.4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的基本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制作数字化软件时)增加或细化,但必须含本表内容。
表A.4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记录
序号 | 检查 | 检查 | 检查方法 | 判别标准 | 判别 | ||
项目 | 内容 | 合格打“√” | 不合格(填写具体内容) | 隐患 | |||
级别 | |||||||
1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使用 | 目测 | 5.6.1 | |||
场所 | |||||||
2 | 阀门 | 外观 | 目测、手动 | 5.2.2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3 | 调压器 | 外观 | 目测 | 5.7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4 | 燃气器具 | 选用 | 目测 | 5.4.1 | |||
安装 | 目测 | 5.4.2 | |||||
安全性 | 目测 | 5.4.3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5 | 燃气器具连接 | 外观 | 目测 | 5.5.2 、5.5.3、5.5.4 | |||
泄漏 | 发泡剂 | 4.5.5 | |||||
6 | 瓶组间和瓶库 | 使用场所及配置 | 卷尺测量、目测 | 5.6.2 | |||
7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安装及使用 | 目测、检测报告 | 5.8 | |||
安检企业名称 | 安检员 | ||||||
工号 | |||||||
企业地址 | 安检员 | ||||||
签字 | |||||||
维修电话 | 用户签字 | ||||||
用户姓名 | 用户地址 | 安检日期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安全隐患分级及采用的对策措施表
表B.1规定了基本隐患内容、隐患分级和对策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制作数字化软件时)细化,但必须含本表内容。
表B.1安全隐患分级及采用的对策措施表
安全隐患分级 | 隐患内容 | 隐患整改对策措施 |
一级隐患 | 1.室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燃气器具、燃气器具连接管、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泄漏。 | 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立即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要采取远程关闭、或现场封堵、或现场关闭总阀等手段,切断气源,并悬挂警示标志,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经用户确认,在现场开展检维修修复工作;待隐患排除后,再次进行安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
2. 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气源。 | 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经用户确认后,要立刻移除(如果是液化气钢瓶等移动气源)或切断多余气源;如果要切断固定气源,应采取或远程关闭、或现场封堵切断多余气源,悬挂警示标志并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置过程中,应对采取整改措施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拍照存档。 | |
3. 非居民用户的商业餐饮场所未按规定设立瓶组间或瓶库,气瓶组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 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经用户确认后,要立刻移除超标数量的气瓶,或移除燃气器具,并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置过程中,应对采取整改措施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拍照存档。 |
意 见 汇 总 表
序 号 | 标准条款 | 意 见 内 容 | 提 出 单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