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作为一种高危气体,管道运输安全十分重要。今年以来,全县先后发生多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事件,形成了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给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拆迁阶段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务必与燃气公司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收集详尽的燃气管道设施资料。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吿知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同时向属地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三、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区域内未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或者拒绝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行为,燃气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对恶意破坏燃气公共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勘察、施工、拆迁单位要增强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根据已探明的燃气管线情况和制定的燃气保护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中若发生燃气泄漏,及时与消防部门和燃气公司应急电话联系,尽快组织抢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者,可向6161345县长通服务热线、3259899主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