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今冬明春天然气发电机组阶段性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1〕1148号
南宁、桂林、钦州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华电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天然气发电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更好保障今冬明春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今冬明春对天然气发电机组顶峰发电实施阶段性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函》要求,结合广西自治区实际,现就广西自治区天然气发电机组阶段性上网电价的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执行电价
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电力系统顶峰时段,广西自治区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天然气价格实行挂钩联动,期间天然气综合到厂价(不含管输费)较我区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每变化0.5元,上网电价在0.6207元/千瓦时基础上相应调整0.1元。
二、成本分摊
(一)天然气发电机组顶峰出力“高峰高价”增加的系统成本,原则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承担,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量的比重进行分摊。其中,应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分摊的部分,按市场交易规则,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或纳入辅助服务费用等方式由用户承担。
(二)各天然气发电机组“高峰高价”增加的系统成本确定方式。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西自治区天然气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资金分配及上网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1006号)资金补贴的电量,增加的系统成本=(实际结算电度电价-0.6207元/千瓦时)×顶峰时段发电电量;未享受资金补贴的电量,增加的系统成本=(实际结算电度电价-0.4207元/千瓦时)×顶峰时段发电电量。
三、其他事项
(一)顶峰时段对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的尖峰时段确定,即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每日11:00-12:00、17:00-18:00。
(二)鼓励广西自治区天然气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除自治区电价补贴和阶段性政策支持之外的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参与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三)天然气发电企业应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不得与上游企业串通抬高所购气价。
(四)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天然气发电企业顶峰时段发电电量暂按0.6207元/千瓦时预结算。天然气发电企业应于2022年4月底前向我委函送期间气源价格票据、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便及时转电网企业做好电费清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