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燃气价格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迎峰度冬能源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等要求,综合考虑天然气价格上涨情况、燃气用户承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供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长效价格机制,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按照我市《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居民(或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联动,据此,对我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上涨情况进行了测算,对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价格每立方米3.54元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同时为保障民生价格稳定,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
适用范围为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辖区内供应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
三、其他事项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采暖季结束后,对我市综合城市门站价格上涨情况进行校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