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到位的政策,建立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降低社会、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审批流程,有效约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借鉴其他地方成熟做法,拟定了《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敬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讨论,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建议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461901165@qq.com,联系人:罗兵,联系电话:0827-8222548。纸质意见或建议请送至党政中心办公大楼719办公室。
附件: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0日
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及国、省居民用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而形成的单一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南江县城、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是指南江县城、乡镇居民用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含向上(调增)和向下(调减)的调整。
第五条 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后,下游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游调价幅度。顺价调整时仅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配气耗损率,调整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销价﹢〔燃气购进累计单位含税调价金额/(1-配气耗损率)〕(配气耗损率最高不超过4%)。
第六条 国家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后,按照建立的顺价调整办法,同步顺价调整下游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第七条 居民用气价格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气价调整的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将正式形成的顺价调整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居民用气价格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县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第八条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用气价格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要综合评估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统筹考虑给予优惠价格、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补偿措施。
第十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县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公告后,县发改局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响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县发改局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执行时间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审批后的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3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南江县城镇(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南发改价格〔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