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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02-14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2
02/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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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安全 燃气经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若干措施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国网重庆永川供电分公司,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安全防范与保护,保障全区民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区燃气及电力行业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荣昌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区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

二、划定保护范围

(一)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1.安全保护范围。城镇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

2.安全控制范围。城镇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二)划定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1.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带电线路对地距离。

带电线路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地区类别电压等级kv
1035110220500
居民区6.5777.514
非居民区5.5666.511
交通困难区4.5555.58.5

带电线路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垂直距离

电压等级kv1035110220500
垂直距离m34569

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

电压等级kv1035110220500
净空距离m1.53458.5

备注:在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3.变电站周边安全距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厂房建筑——25米

民用建筑——20米

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1.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2.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地下线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1.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在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四、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一)设计前建设单位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电力线路设施情况,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保护责任。

开工前建设单位保护责任

1.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区经济信息委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经济信息委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与供电公司沟通,对接供电公司运维管理人员(廖伟,18580411399)进行施工交底,按照荣昌区供电公司要求,根据电压等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破坏电力设施、线路。

(三)施工中建设单位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和电力线路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及电力线路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供电公司到场处置,及时消除缺陷隐患,防范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保障燃气及电力设施、线路安全平稳运行。

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

(一)管道和电力线路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将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以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二)管道和电力线路保护作为规划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规划许可的审查实施细则,明确现状地形图申请要件中城镇燃气管道和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现状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并依法依规控制拟建项目与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线路安全间距。

六、强化施工许可审查

燃气管道和电力线路设施保护作为施工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查实施细则,对安全管理措施等申请要件,应重点审查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线路设施现状、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执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

七、完善信息管理

全面核实在役管道及电力线路设施信息,开展补勘、补测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管道台账,供电公司建立电力线路台账,并将数据同步归集到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线路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强化管道及电力线路设施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

八、提升主动保护

(一)加强日常巡查巡检。

1.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2.供电公司加强电力管线外力破坏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附近的施工作业,供电公司和属地街镇、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在电力设施、线路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取土、打桩、钻探,不得在隧道及管网上方形成重压和结构性破坏,不得在电力设施、线路保护范围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附近动用吊车、泵车、打桩机、高架等活动时,施工方必须会同供电企业提前预判,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加强管控。

(二)实施智能化监控。推动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动智能视频巡检系统建设,利用智能巡检机器人和空中的智能巡检无人机,提升运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智能巡检。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电公司对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及电力设施的施工活动。

(二)开展联合执法。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和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三)实施联合惩戒。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或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

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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