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度,安排开展季度、半年检查评估,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专项行动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54,传真:010-82260187,电子邮箱:tsj@samr.gov.cn。
附件:1.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附件1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开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作用,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梳理本区域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并按照检验到期情况和报检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治理台账。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
(二)督促报检限期整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梳理排查的设备台账,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及时安排检验工作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制定检验计划,认真组织完成相关检验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
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四)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五)积极服务住宅电梯
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间,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底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三)总结提升(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10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严格执法,挂牌督办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流程,形成提升特种设备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附表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3月至8月期间,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底前将本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54,传真:010-82260187,
电子邮箱:tsj@samr.gov.cn。
2.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已纳入总局“铁拳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需对“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单独进行统计,有关情况填入本表最后一行。
附件2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巩固2021年总局“铁拳”行动暨翻新“黑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成果,推动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1年年底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制售“黑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不能“一罚(款)了之”。
(四)推动气瓶保险和定检改革试点
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总局今年将在在山东省烟台市等地开展燃气气瓶质量提升、推广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和延长定期检验周期等燃气气瓶使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2022年2月–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年1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各地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附表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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