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开展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在役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开展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燃气压力管道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安全质量水平,现就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摸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委会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推动管道使用单位查清本单位燃气压力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完成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届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燃气压力管道监管实际情况,完成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严格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生产许可,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督促监督检验机构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燃气压力管道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相关资质的核查,严把新建及更新改造压力管道施工质量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对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在役燃气压力管道,应当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安全状况,采取定期检验、安全评估、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措施。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技术标准实施。检验高压、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资质。具备内检测条件的高压燃气管道应当实施内检测,并由具有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次高压和中压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实施;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规定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的协调机制。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立检验机构,开展本单位燃气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四、加强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将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https://pipeins.csei.org.cn),逐步建立全国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库,实现压力管道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更新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1.压力管道新建、改造、停用、报废以及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完成后,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新增或变更的数据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2.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压力管道,应当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更新相关数据;3.新建压力管道,应当由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上传相关数据(见附件1);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完成后,应当由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将相关检验数据上传。
各省份也可以建立本省份区域内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享的相关信息应当不少于附件1所列项目。各省份建立的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功能:1.管道使用单位在线查询及上传本单位管道信息和检验信息;2.检验机构在线查询及上传本单位所检验管道的信息;3.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线查询本行政区域管道信息和检验信息;4.查询统计功能应当包括:管道信息检索与查询,按省市县统计燃气公司数量、管道长度、检验率;按时间统计管道长度、检验率;按管道级别统计管道长度、检验率、管道检验超期情况等。
五、建立提升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保障水平长效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下,依据职责分工,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未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燃气压力管道监管职责分工的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在当地政府统筹下,争取安委会支持,尽快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工推进工作。各地要加强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持续开展燃气压力管道风险分析研判、强化防控、消除隐患,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水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立即行动起来,把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方案,采取扎实有力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秦先勇010-82262259)。
附件:
1. 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统计表(续)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1:以Excel表格格式进行填报,按每条管道一行进行填写。同一个使用单位下的管道名称、管道编号不允许重复。
注2:管道级别按设计压力划分,填写“ GB1-Ⅰ级(2.5<P≤4.0)、GB1-Ⅱ级(1.6<P≤2.5)、GB1-Ⅲ级(0.8<P≤1.6)、GB1-Ⅳ级(0.4<P≤0.8)、GB1-Ⅴ级(0.2<P≤0.4)、GB1-Ⅵ级 (0.1<P≤0.2)”。
注3:管道位置,填写途径县(县级市、区),遇到跨县的,拆分成两条管道填写。
注4: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机构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保持一致。
注5:省级、地市级、县级名称应填写全称,且与现行名称一致,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不得填写简称。
注6:设计压力、公称直径、公称厚度以及其他需填写多个值的项,以“/”分隔,如公称直径“150/300”。
注7:日期格式均按“YYYY-MM-DD”填写,如“2022-03-28”。
注8:缺项应填写“/”。
注9:本表于2022年6月30日前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 杨永 010-59068601,13810116863;传真:010-59068232;邮箱:13810116863@126.com。
注10:本表数据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注11:本表下载地址及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说明见https://pipeins.csei.org.cn。
2. 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1:如果有明确职责分工的省级法规或文件,一并提交。
注2:本表于2022年6月30日前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 杨永 010-59068601,13810116863;传真:010-59068232;邮箱:13810116863@126.com。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