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
按照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获得用水用气用热服务质效,提高住建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申请与各县(市)区住建局履行职责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涉及用水、用气、用热、用电安装接入施工企业)。
二、办理承诺制的审批许可事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审批等事项。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和程序
信用承诺的内容和程序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执行。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于2022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落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制度,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将相关文件报地区住建局。
联系人:李成志
联系电话:2129196
邮箱: zjjxbfm@163.com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