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一般不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有了全新的约束。
◆如果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未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申请停暖时间做了延长,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热用户应当按照采暖费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测温。
◆对于拒不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明确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