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
答: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保障气瓶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2019年9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2022年新修订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为落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气瓶配送管理制度,增强操作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气瓶配送安全管理。
三、制定《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共32条,主要包括建立区域配送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并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安全管理制度3个方面的内容。
五、《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在建立区域配送信息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气瓶经营企业所在的区(市)行政区域划分。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其他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的,需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配送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供用气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区域的燃气管理部门提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区域信息表》。提报资料齐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归档,并将上述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燃气执法部门)、气瓶经营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共享。
六、《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在规范并完善配送服务体系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销售实名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核实用户基本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据实登记用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用气性质、用气量等信息,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2.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办法》第八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完善配送管理体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工具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配送工具标志标识规则,明确配送工具的安全要求。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送工具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的相关安全要求。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配送服务的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加强配送服务规范化建设。《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实行配送通知单制度、气瓶流转登记制度,并遵守5项管理规定。
4.建设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安装统一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等全流程进行安全追溯管理,并将用户档案、气瓶及流转档案和充装配送人员、车辆的信息纳入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在完善配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1.用气条件检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要协助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供气。气瓶经营企业应当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未安装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配送安全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配送气瓶时,配送人员应当负责气瓶的安装,并对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的外观、连接气密性等7项内容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
3.定期安全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管道、阀门、调压器等设施使用安全涉及的14项内容。
4.安全隐患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问题隐患按照一般问题、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实行分级治理。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气瓶经营企业可以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督促其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事故,气瓶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书面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5.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和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完善农村双安全员制度。《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安全协管员和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并明确了双安全员的职责。
八、《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期限?
答:《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 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