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关于划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已编制完成,为进一步完善,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职责认真修改完善和反馈意见,并于11月8日(周二)17:00前将具体意见书面反馈至县建设局城建科。
附件:附件1.关于划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关于划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docx
联系人:季子斐,电话:5610081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日
关于划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城镇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划定我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及用户设施,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燃气入口压力为中、低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3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
(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燃气入口压力为中、低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0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5米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七、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八、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需要改装、拆除的,应经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九、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