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和使用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洮县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充装和使用检验超期、报废的气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三、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件精神和“黑气瓶”专项整治要求,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自2022年11月30日之前,全县所有液化气充装单位,要全部完成非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工作。
四、液化石油气瓶置换回收价格,由置换单位根据气瓶使用年限确定,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自主选择置换单位,并与企业签订供气协议。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按市场价格交纳押金后,无偿使用置换单位提供的气瓶,用户再次购气时交回空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对用户进行气瓶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五、用户有权利单方终止供气协议并退还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须全额退还气瓶押金。
六、液化气充装单位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液化气充装安全。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