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林区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林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神农架林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制定原则
神农架林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
三、启动条件
当上游非居民用气源购进价格(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下同)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购进价格5%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四、联动程序
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达到启动条件时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计算依据,并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资料),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拟定价格调整方案,价格调整方案报林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或自行提出价格调整方案,价格调整方案报林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原则上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每年上调销售价格次数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联动机制相关规定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林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联动公式
联动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综合购进价格-基期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多气源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计算;供销差率按三年平均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
六、联动调整幅度及联动时间
(一)联动调整幅度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在现行价格“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依据联动公式确定联动调整额。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当上游非居民用气源购进价格(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下同)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购进价格5%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当上游非居民用气源购进价格变动低于基期购进价格5%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调整累加或冲抵。
(二)联动时间
联动时间与上游价格调整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