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凤冈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结合凤冈县实际,特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公布:?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各类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二)各类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2.埋地中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
3.埋地低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米范围内。
4.庭院架空低压管道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执行。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组织第三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事先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第三方不得擅自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前书面告知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依法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0851-25222429进行举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