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该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为完善燃气燃气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我处研究起草了《办法》,拟报市城管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实际,以提升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许可条件、责任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全文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本办法规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委配合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的核查等工作。
(三)许可办理。本办法对许可申请、延续、注销、变更、增加经营内容等行为的申请条件、流程及申请材料作出规定。
(四)许可管理。本办法对许可的事中、事后管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