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燃气供气企业:
为有效降低燃气供气企业因居民用气价格倒挂造成的断供风险,着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等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正定县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正定县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正定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
附件
正定县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燃气供气企业因居民用气价格倒挂造成的断供风险,着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等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要求及县政府批示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供气企业临时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居民用气价格在2022-2023年法定采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下同),按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拟定的价格疏导方案,受疫情影响未疏导,政府给予燃气供气企业一定资金补助,以减轻居民用气负担,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补助原则。补助资金遵循“保障民生、政府一次性补助、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及资金落实
第四条 补助对象。正定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且承担居民用气保供任务的燃气供气企业。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不在补助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照价格疏导方案确定的0.37元/立方米的标准补助。
第六条 计算公式。补助资金(万元)=法定采暖期居民用天然气用气量(万立方米)×补助标准。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财政负担。
第八条 资金预拨与清算。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落实。
(一)资金预拨。预拨补助资金由财政先行拨付。县发改局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燃气供气企业补助资金需求测算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精神,按照测算补助金额的70%,将预拨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按规定和程序拨付至相关燃气供气企业。
(二)资金清算。采暖季结束后,燃气供气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供气企业法定采暖期居民实际用气总量(以燃气供气企业3月15日抄表用气量为准,下同)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发改局对核查认定的清算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清算,将清算补助资金拨付至发改局,由发改局分别落实至相关燃气供气企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组织。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依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对燃气供气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法监管。燃气供气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符合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周期。对失信燃气供气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弄虚作假、违法套取补助资金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发改局要将补助资金最终分配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民用气”的含义是:
(一)居民日常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二)城区居民壁挂炉采暖用管道天然气,不含集中采暖锅炉用管道天然气。
(三)农村“气代煤”用管道天然气。
(四)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