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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调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日期:2023-03-29    来源: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3
03/2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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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市场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深化城镇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推动城燃、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和集团化采购,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经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4月2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现有价格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形式及相关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各阶梯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360-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年.户。

2.销售价格(含税)。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上游全部含税气源价加权平均值+省级管输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的综合加权价格,下同)2.42元/立方米时,第一档气价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4.50元/立方米。第一档气价=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0.58元/立方米),第一、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确定。

3.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4.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80立方米。

5.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

6.“低保户”家庭保障措施。对市区“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0.5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档用气量限额的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7.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可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除大用户外,下同)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最高配气价格(0.70元/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在上述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由供用气双方根据配气成本和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价格协商机制合理确定。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619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二、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范围

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价格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基期价格+价格联动额

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按第一档气价的1.2、1.5、1.1倍比价同步调整。

(三)价格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同期。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小于0.20元/立方米时,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大于0.50元/立方米时,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按0.50元/立方米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未调整部分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2.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同期。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小于0.10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四)联动程序

联动周期启动前,市天然气公司要做好测算工作,向市发改委报送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和资料。市发改委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并发文公布施行。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用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联动周期结束后,市天然气公司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发改委要对综合采购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等进行审核,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三、保障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市发改委加强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

2.加强价格监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气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或提醒用户安全合理用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3.控制采购成本。市天然气公司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制定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417号)和《关于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2号)同时废止。

《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经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深化城镇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推动城燃、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和集团化采购,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一)现行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2号)执行。具体为:一是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阶梯价格制度。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下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360-540(含)立方米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4.50元/立方米;“一户多人口”家庭户籍人数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80立方米。二是对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三是对市区“低保户”家庭,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优惠0.50元/立方米。四是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价格联动额=[计算期管道天然气到丽水市区门站价格(含税)-基期管道天然气到丽水市区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3%)。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价格按1.2、1.5、1.1倍的比价同步调整。五是居民气价出台时省级门站价格2.42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发改委《关于制定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417号)规定,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配气价格核定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除大用户外)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城市门站价格+配气价格,并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23〕8号)规定,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4.619元/立方米(省级门站价格3.919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健全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要求,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随着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我省已实现管销分离,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在2023年2月底前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已纳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实施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将从2023年3月开始按完成情况正式赋分。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要求,一是联动机制公式问题。可将联动公式简化为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二是联动机制启动条件问题。不再核定省级门站价格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调整周期(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适当延长至12个月),当期气源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价格的周期相比,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考虑5%-10%),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周期和变动幅度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三是调价幅度问题通常为气源价格变动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价格调整上下限,超过上下限的,可规定采购价格上涨时燃气企业的消化比例和价格下降时留存比例,避免终端销售价格波动幅度过大。四是气源采购的约束激励机制问题。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气源采购的约束激励机制。约束激励机制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如建立以下机制:当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规定燃气企业不得疏导的比例,采购的气源价格低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规定燃气企业和用户分享比例。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3.《丽水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发〔2023〕6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全面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鼓励上下游直接交易,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三)管道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处于购销倒挂状态。

1.2021年11月-2022年10月,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3.99元/立方米,较居民气价出台时门站价格2.42元/立方米,高了1.57元/立方米。期间居民用气量,市天然气公司150.20万立方米,华润燃气公司1060.57万立方米;居民用气未调价影响金额:市天然气公司235.81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148.70万元),华润燃气公司1665.09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1049.96万元),两公司合计1900.90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1198.66万元)。对市天然气公司影响有限,但对华润燃气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2.2022年11月-2023年3月,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3.919元/立方米,较居民气价出台时门站价格2.42元/立方米,高了1.499元/立方米。预计居民用气量,市天然气公司60万立方米,华润燃气公司635万立方米;居民用气未调价影响金额:市天然气公司89.94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1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55.14万元),华润燃气公司951.87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1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583.57万元),两公司合计1041.81万元(其中:按门站价格与居民第一档气价的价差0.919元/立方米计,影响金额638.71万元)。

3.与其它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电等可替代能源相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具有明显价格优势。单位热值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只有居民用电的55.87%、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39.22%。具体如下:

(四)管道天然气经营情况。目前,市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为市天然气公司、华润燃气公司两家。2022年度,市天然气公司售气量5318.25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气量138.05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量5180.20万立方米,居民用气量占比2.60%;天然气营业收入23119.72万元,天然气营业成本22133.56万元,天然气营业利润986.16万元;截止年底已通天然气用户10449户,其中:居民10261户、非居民188户。华润燃气公司售气量1536.96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气量1079.05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量457.91万立方米,居民用气量占比70.21%;天然气营业收入4980.54万元,天然气营业成本5747.19万元,天然气营业利润-766.65万元;截止年底已通天然气用户68619户,其中:居民68420户、非居民199户。

二、主要内容

A、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形式及相关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各阶梯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360-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年.户。

2.销售价格(含税)。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上游全部含税气源价加权平均值+省级管输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的综合加权价格,下同)2.42元/立方米时,第一档气价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4.50元/立方米。第一档气价=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0.58元/立方米),第一、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确定。

3.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4.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80立方米。

5.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

6.“低保户”家庭保障措施。对市区“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0.5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档用气量限额的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7.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可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除大用户外,下同)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最高配气价格(0.70元/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在上述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由供用气双方根据配气成本和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价格协商机制合理确定。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619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B、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范围

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价格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基期价格+价格联动额

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按第一档气价的1.2、1.5、1.1倍比价同步调整。

(三)价格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同期。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小于0.20元/立方米时,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大于0.50元/立方米时,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按0.50元/立方米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未调整部分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2.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同期。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小于0.10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四)联动程序

联动周期启动前,市天然气公司要做好测算工作,向市发改委报送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和资料。市发改委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并发文公布施行。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用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联动周期结束后,市天然气公司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发改委要对综合采购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等进行审核,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C、保障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市发改委加强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

2.加强价格监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气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或提醒用户安全合理用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3.控制采购成本。市天然气公司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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