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当中制定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我委立即启动了我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经认真科学合理测算,对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调整。并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435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要求
1.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3.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维护我区天然气市场稳定,及时疏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我委于2018年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我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建立了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二、调价原因和相关依据
1.天然气终端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
2.当前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气源来自中石油,气源价格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负责制定并与我区下游企业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调整方案》规定,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我区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在基准门站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5%(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我区天然气基准基准门站价格为1.22元/立方米),意味着我区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增加0.192元/立方米。为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保证我区城燃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根据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应上调0.192元/立方米。
3.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调整方案》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其中JKM现货价格采用中石油预估价格4-6.2元的中间值5.1元/方进行测算。同时,按照供气单位所属行政区域,采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计算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额,并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