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生于2015年,距今已有八年有余。虽时间有点远,但对于今天城燃企业所推行的销售燃气报警器增值业务依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本案例中,燃气爆炸的直接原因在于用户的不当使用,郑州市公安局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也分别出具了《爆炸事故的初步认定》及《事故调查报告》加以证实。即便在如此比较有利的情形下,燃气公司却未能把握这些有利证据或因素而导致自身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之所以判决燃气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燃气报警器是由燃气公司安装且未能在事故中正常报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丁天进律师认为,燃气企业在遇到此类事故之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证明,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1.是燃气报警器属于户内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属于用户。2.燃气公司只需证明所安装的燃气报警器在安装之时是合格的且通过了验收即可。3.安装验收通过后,燃气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来保证燃气报警器报警的功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4.按规定完成入户安检且能够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9日,郑州中凯华府小区3号楼18层1811室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1811室住户翟某祯受伤,并造成包括原告于某珊在内的多户房屋及室内财产受损。
2013年5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出具的《关于中凯华府4.29爆炸事故的初步认定》载明:一、此次爆炸事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其他气体和可燃物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初步认定为天然气爆炸;二、经郑州华润公司调查认定,天然气由厨房内处于完全开启状态的灶前阀释放;三、爆炸事故系翟某祯使用打火机吸烟,形成明火或火花引爆天然气所造成;四、因翟某祯目前病情尚未稳定,此结论为初步认定。
2013年5月12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就本次事故成立的调查组作出《关于中凯华府4.29天然气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载明:该起事故是由于居民个人使用天然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中凯华府3号楼1811房间承租人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燃气报警器因被塑料袋包裹,未能正常报警,燃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某珊认为:事故中,郑州华润公司提供的报警器装置未起到应有的报警及安全保障作用,其过错是明显的。报警器是郑州华润公司安装的,交房时就有,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郑州华润公司应当对天然气泄漏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天然气泄漏给于珊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郑州华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郑州华润公司认为:报警器由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安装,并由该公司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由于该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与本案审理。
法院判决
郑州华润公司称涉案房屋内安装的天然气报警装置因被包裹导致未能报警,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州华润公司称应追加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然气报警器是由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装以及该公司负有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报警器的义务,所以,原审法院未追加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郑州华润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