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山西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阅晋城市某燃气公司账本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三种违规收费行为:其一为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国办函129号文已明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公司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向新装燃气表的3户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户非居民用户还是高平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马村监管所)。
其二为多收补卡费。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该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向丢失、损坏燃气IC卡用户收取补卡费共计303张,每卡收取30元,合计收取9090元。每张IC卡购进价为10元/卡,多收20元/卡,多收金额合计6060元。
其三为违规收取天然气使用手册费。处罚决定书并未说明天然气使用手册的具体内容,从决定书引用的法条依据来看,该手册应当为燃气企业制作的有关服务标准与资费的手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收费合规管理始终是燃气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主动自查自纠违规收费十分必要,避免行政处罚风险。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