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企业:
为保障城镇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天然气上中下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附: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为保障我市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福清市、闽侯县可参照执行。
对于自主采购气源、由城燃企业配送、并与气源供应商和城镇燃气企业签署三方供气合同的大型工业用户不适用本机制。用户可与城燃企业按照三方供气合同约定的“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自行协商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即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但不限于中海油的海西一期GSC合同内气源、合同外增量气源、中石油西三线气源、LNG现货气源等)的含税加权平均价确定。
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采购价格联动调整。调整期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中海油的海西一期印尼合同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其价格联动仍按榕发改价格[2016]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当周期内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原则上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联动调整。
四、联动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研究制定调价方案,达到启动条件的,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当调整变动幅度,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综合购气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相关措施
1.城镇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LNG询、比价采购机制,降低综合购气成本,确保安全稳定供气。
2.城镇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在企业网站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