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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北环路“5·5”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6-10    来源: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23
06/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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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泄漏事故 燃气安全 燃气行业

2023年5月5日,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北环路与疏港大道交界口东北侧(北环路北侧人行道上)发生一起燃气管线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事故,燃气泄漏约28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8.4734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管委会立即成立了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北环路“5·5”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区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任组长,成员由区纪委、区群团工作部、区公安局、区安监分局、区人社局、澳头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外线部分;开工日期:2023年5月5日;道路结构:混凝土路面;挖掘面积:人行道20平方米;施工地点在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北环路与疏港大道交界口东北侧的人行道。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简称“红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4MA55WARR5U,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成立日期:2021年1月20日,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8楼,经营范围: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2.施工单位: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电力公司”),企业信用代码:441300707854368,资质类别及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3.分包单位: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305457XC,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法定代表人:肖瑞雄;商务经理(项目负责人):肖伟宾。勘察单位为广东南粤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4.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惠州大亚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3070046W,法定代表人:李雪松,成立日期:2008年4月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218号,经营范围:燃气经营(许可项目)等。

2022年6月,红墙公司向区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于2022年11月与惠州市惠城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惠城电力公司”)签订《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惠城电力公司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惠城电力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交工、竣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惠城电力公司将承接的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施工立即转包1给广东腾达顺公司,未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安全协议书》。

2023年4月,红墙公司委托广东南粤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大亚湾石化区C4地块建设年产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疏港大道、北环路新建电力管道工程地下管线探测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三)许可情况

1.红墙公司于2022年6月向区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区供电局于2022年8月出具《10KV用电方案勘查表》;2022年9月将《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配电工程电气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报区供电局审核,供电局于2022年10月27日签收工程图纸,并在工程图纸上加盖“大亚湾供电局业扩工程图纸签收章”。

2.该项目于2023年4月25日向区公用事业局提交《关于疏港大道、北环路新建电力管道的申请》。区公用事业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红墙公司作出《关于疏港大道、北环路新建电力管道项目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回复》(惠湾公用函〔2023〕1006号)。

(四)监管情况

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于开挖方案一直没有确定,未进行开挖作业;4月28日,大亚湾区公用事业局监管员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工程建设安全交底签收表》签名确认;5月5日,华润燃气巡线人员(石桂兴、吴炜斌)巡查过程中在该地段发现顶管机械,现场与施工人员沟通并发放《施工告知书》《安全交底单》。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故位置及周边情况

事故位置位于澳头街道北环路与疏港大道交界口东北侧的人行道上,西侧距离疏港大道94.0米,南侧距离北环路路缘石约0.1米。周边环境情况:东临惠大铁路沿长线,西临疏港大道与北环路交叉口,南侧为北环路绿化带,北临海豚湾小区的配套公园(见图1)。

图1事故位置

(二)燃气管道情况

此次事故涉及的燃气管线属于华润燃气公司的市政燃气管网,为直埋式PE管(尺寸为SDR17.6、DE315),供气压力约0.2Mpa(中压管),平均管顶埋深0.9米,为北环路通往霞涌区域的主干管道。

(三)第三方施工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红墙化学10/0.4KV供配电工程”项目施工至北环路与疏港大道交叉口附近区域,施工内容为电缆线套管施工,作业方法为水平定向钻(工艺示意图见图2)。事故发生时,处于定向钻导向孔钻进阶段,由北环路南侧向北侧进行地下穿越钻进,钻头即将到达接收井(出口坑)。

图2水平定向钻施工示意图

涉事工程机械为:挖铺管钻机(定向钻钻机,见图3),定向钻导向仪操作员为:曹德志(男,47岁,身份证号:41292419761231******4212,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202号)。

图3施工机械定向钻钻机图

(四)事故燃气管线破损情况

此次燃气管道破坏事件导致燃气管道出现一个椭圆形撕裂口(椭圆长轴约0.15m、短轴约0.10m,面积约0.01平方米,见图4),造成燃气泄漏,未引发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爆炸等次生灾害事件,造成4个工业用户临时紧急停供气。经华润燃气公司测量评估,泄漏燃气约28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9.6274万元。破损位置在当天已及时修复、回填土,设置了现场围蔽和警示。在管道破损点的西侧10米处、东侧15米处地面,有华润燃气公司设置的燃气设施标志。标志为圆形铁质薄片,采用铆钉方式钉于管道上方路面,标有管道所属单位及管线走向。

图4燃气管道撕裂破损情况图

三、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5月5日上午8时许,腾达顺公司作业人员在该地段进行施工,施工之前未告知华润燃气公司;上午10时17分,华润燃气巡线人员(石桂兴、吴伟斌)巡查过程中在该地段发现顶管机械,巡线人员与腾达顺公司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并与曹德志签订施工告知书,告知在作业范围内有燃气管道,需人工探明燃气管道后施工,施工人员口头承诺在未履行告知书内容前暂不施工;下午13时许,腾达顺公司作业人员由南向北进行顶管穿越北环路施工;14时许,在钻头出土过程中与华润燃气管线发生交汇,导致燃气管线受损泄漏,泄露地点位于北环路北侧路边牙石下侧,经燃气公司测量估计泄漏燃气约286立方米。

(二)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5日下午14时03分,定向钻导向仪操作员曹德志拨打了华润燃气公司抢险电话,称北环路(疏港大道)处燃气管被顶穿,现场有燃气泄漏声。现场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警戒;同时,华润燃气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4时20分,华润燃气公司应急抢险人员(共计6人)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初步查看,发现管线被外力破坏、有燃气泄漏声音,便立即开展道路交通管制、紧急疏散群众、设置安全警戒、关闭泄漏点控制阀门、燃气浓度稀释和降温、环境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15时36分至50分,区住建局、区安监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大队、惠州大亚湾石化应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相继到现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2时05分许,经全力抢修,燃气管道抢修完毕,恢复正常供气。

(三)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泄漏事件中,区内各部门接报后,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措施得当,紧急疏散到位,应急流转及时有效。

(四)直接经济损失

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8.4734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腾达顺公司施工人员曹德志擅自施工,违规指挥并操作定向钻导向仪进行顶管作业,在钻头出土过程中顶破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腾达顺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指导作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在华润燃气巡线人员告知作业范围内有燃气管道后,现场管理人员叶习文、黄研熙未按规定及时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致使在尚未确认管线距离和导向轨迹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作业,导致燃气管线受损泄漏。

2.惠城电力公司违反《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腾达顺公司。对该项目未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监护指导作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未对腾达顺公司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3.红墙公司未履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未按规定2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3,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使用机械开挖。

五、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大亚湾区供电局

1.监管职责

根据《大亚湾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分解》供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业扩报装和业扩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批、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2.履职情况

根据大亚湾区供电局《高压客户新装、增减容(双电源)业务办理指引》,高压客户新装、增减容(双电源)业务是指,高压(采用10(6)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双电源客户办理用电新装、增减容业务,属于“三省”服务,即省时、省心、省钱;业务环节包括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三个步骤。

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属于高压客户新装、增减容(双电源)业务,大亚湾区供电局根据其内部优化营商环境“三零”、“三省”服务的有关要求,对红墙公司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受理,经现场勘察后,与红墙公司签订了《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勘察表》,大亚湾区供电局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投资界面延伸执行标准及业扩报装送电约定(容量、时间)协议业务指导书(试行)2022年版》规定,红墙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由红墙公司自行选择设计、施工(试验)及设备供应等单位。红墙公司于2022年9月将《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配电工程电气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报区供电局审核,供电局于2022年10月27日签收工程图纸,并在工程图纸上加盖《大亚湾供电局业扩工程图纸签收章》。大亚湾区供电局未对该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大亚湾区供电局负责对红墙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进行审批,未对该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管,未向大亚湾区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大亚湾区工贸局报备,又未向惠州市供电局报告,导致该工程建设施工监管存在漏洞。

综上,调查组认定,大亚湾区供电局未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红墙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管,导致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管存在漏洞。

(二)大亚湾区公用事业局

1.监管职责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惠湾编〔2010〕68号),区公用事业局负责区内临时占道及挖掘道路的管理,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批因建设或其它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事项。

2.履职情况

(1)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根据《关于立即停止施工并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区公用事业局2021年6月16日对在建59个在建市政工程项目、28个市政养护项目及4个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进行了隐患排查,未发现燃气相关安全隐患,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区住建局报告;

根据《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安全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区公用事业局2021年6月24日制定了《关于加强在建市政项目工程施工范围燃气管线排查工作的函》并发送大亚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6月24日至7月5日会同大亚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45个在建市政开挖施工项目开展燃气管道再排查工作,未发现燃气相关安全隐患。

(2)会议部署情况

2023年1月至5月,区公用事业局共组织召开局支委会和局领导班组(扩大)会议10次,其中研究部署城镇燃气安全事项4次(2月9日、3月14日、3月16日、5月12日)。

(3)施工许可情况

2023年4月25日红墙公司向区公用事业局提交《关于疏港大道、北环路新建电力管道的申请》,区公用事业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红墙公司作出《关于疏港大道、北环路新建电力管道项目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回复》(惠湾公用函〔2023〕1006号),但未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机制》未按规定4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保护工作存在监管盲区。

综上,调查组认定区公用事业局作为临时占道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报建主管部门,未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机制》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涉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保护工作存在监管盲区。

(三)区工贸局

1.监管职责

根据《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区工贸局负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地方电力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履职情况

一是大亚湾区供电局未将红墙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施工向大亚湾区工贸局报备且区工贸局是对已备案且接入电源并网运行的电力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二是区工贸局按工作计划持续对区内电力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至今,检查电力行业企业11家次,累计发现问题13个,现场均已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综上,调查组认定,区工贸局相关人员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鉴于本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8.473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规定,调查组建议不对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对上述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腾达顺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指导作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在华润燃气巡线人员告知作业范围内有燃气管道,需人工探明燃气管道后施工,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致使在尚未确认管线距离和导向轨迹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作业,导致燃气管线受损泄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依法5进行处理。

2.惠州市惠城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惠城电力公司违反《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10/0.4KV电气系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将该工程转包给腾达顺公司。对该项目未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监护指导作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未对腾达顺公司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依法6进行处理。

3.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

红墙公司未履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未按规定7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8,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使用机械开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依法9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刘建文,男,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对该项目施工建设进行管理,未委派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叶习文,男,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在华润燃气巡线人员告知作业范围内有燃气管道后,未按规定及时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致使施工人员违规作业。

3.黄研熙,男,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班组长,在华润燃气巡线人员告知作业范围内有燃气管道后,未按规定及时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致使施工人员违规作业。

4.曹德志,男,广东腾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定向钻导向仪操作员,擅自施工,违规驾驶定向钻钻机进行顶管作业,在钻头出土过程中顶破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以上4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调查组将移交大亚湾区公安局立案查处。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大亚湾供电局由大亚湾区安委办进行约谈。

2.中国南方电网惠州分公司对施工单位惠城电力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大亚湾供电局相关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由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进行查处。

八、防范措施

(一)建设、施工、监理和管道权属单位的主体责任。

油气或燃气管道所属单位严格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落实施工现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与管道所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落实落细各项保护措施;遇到复杂、特殊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在未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前,杜绝违章指挥、盲目施工,严防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全面引发油气泄漏事故。

(二)区供电部门完善配电工程审批监管流程。

一是供电部门对于电力工程施工项目需完善审批机制,严把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前置审查关口,对跨越油气管线作业的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约束建设、施工单、监理单位必须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施工。二是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涉管道安全隐患。三是定期召开各部门专题会议,形成协调推动机制和合力,对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区石化能源产业局要加强电力工程和油气管道(长输管道)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涉电力工程施工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涉油气管道的施工安全问题。二是要督促油气管道(长输管道)产权单位加强涉管道施工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

(四)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深入开展涉燃气管道的施工安全排查。

一是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对许可的市政工程(涉道路开挖、涉油气管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二是督促华润燃气公司加强管道安全日常巡查。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涉油气管道的施工安全。四是全面梳理原区公用事业局有关道路挖掘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健全和完善审批机制,更新修订《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机制》。

(五)区交通、通信、电力、燃气等单位依职责配合落实开展涉油气和燃气管线安全排查。

尤其是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涉铁路安全、涉燃气安全、涉电力安全和危大工程施工等内容,要主动对接相应管理单位,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事前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隐患排查整治。

(六)加强警示教育和严格执法。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做好行刑衔接,做到“查处一例、警示一片”,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坚持举一反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以严格执法倒逼责任、措施落实。

注释:

12021年4月21日,惠城电力公司与广东腾达顺公司于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惠城电力公司在双方合作业务具体项目中,特别是广东腾达顺公司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在合法依规前提下,确保项目由广东腾达顺公司施工,为广东腾达顺公司提供人员协助、协调关系和流程等给予支持。

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 《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挖掘、钻探、道路施工、房屋建设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园林、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8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9《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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