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3〕410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矛盾,根据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价格
居民用户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24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34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其他内容不作调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