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私自倒灌燃气案
沧州市黄窑村居民刘某私自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02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案
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天然气(燃料用途)经营许可,在任丘市某厂区内北侧安设天然气储罐,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袁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临漳县袁某在邢台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辛集市和睦井村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