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夏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燃气经营、第三方施工违反与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等。
01
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马某)提供经营性燃气案
经查证,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累计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马某销售燃气一万四千八百二十六公斤,销售金额总计九万零八百二十八元,该公司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马某)提供经营性燃气的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十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为九万零八百二十八元整;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涉案人员马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02
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开挖电缆管线管沟案
经查证,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某雨污管网海绵化改造工程,在电缆管线管沟开挖过程中,开挖沟槽与原有燃气供气管道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安全距离的要求。
该公司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开挖电缆管线管沟的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六万元整。
03
金凤区某餐厅门厅占压燃气管道案
经查证,金凤区某餐厅在装修时,存在门厅占压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立案查处后,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5日内自行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门厅。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立即拆除了占压燃气管道的门厅,违法行为已整改。处罚决定如下:
对金凤区某餐厅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04
韩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经查证,韩某在经营的餐饮店内存放两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用于食品加工,液化石油气瓶间与其他房屋之间未设置防火门,后厨及气瓶间为地上密闭房间,无机械送排风设施,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合规,韩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违反了《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