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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日期:2023-10-09    来源:能源行情

国际燃气网

2023
10/0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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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 燃气经营 安全隐患

2023年9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已于2023年9月21日起执行。基于此,现小编对该《标准》进行简单解读,旨在为广大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该《标准》提供参考。

该《标准》明确指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该《标准》共三章十六条,把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分别为两大类,即:管理基础类和现场实体类重大隐患。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主要针对城燃行业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实体类主要针对城燃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客户端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实体类分为八大类,即:通用类重大隐患、危险作业类重大隐患、特种设备类重大隐患、工程类重大隐患、输配类重大隐患、场站类重大隐患、客户端类重大隐患和其他类重大隐患。

过去,城燃企业判定隐患的标准,大多时候只能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条例和标准为依据来制定企业的标准,以指导企业判定安全隐患。但是,该《标准》颁布以后,城燃企业对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判定就因有了国家层面上的标准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依法判定重大的生产安全隐患。

对于整改责任主体,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是指导致隐患产生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相关单位及人员等。同时,该《标准》还明确了多种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具体如下: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存在“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存在“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比如,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另外,小编认为,该《标准》的实施,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标准》,是加强燃气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同步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燃气经营者熟悉、掌握《标准》内容,有针对性地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标准》是各地加强燃气经营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燃气经营相关主体及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标准》在燃气经营各领域、各环节、各岗位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标准》在保障燃气经营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燃气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照《标准》要求,既查设施设备环境“硬伤”,更补制度管理和人为因素“软肋”,全面提升燃气经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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