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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仁怀市LNG点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10-16    来源:仁怀市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3
10/1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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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泄漏 城镇燃气 液化天然气

日前,贵州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仁怀市LNG点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建立完备的LNG点供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检索到正式文件)

《办法》分别从行业主管部门与LNG点供使用企业的两个角度,作出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并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基本做到LNG点供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全覆盖。

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LNG点供实行特许许可,LNG点供站的设施建设和许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此处的特许许可是否为特许经营尚不清晰)

结合仁怀市的地区特点,由白酒生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能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LNG储存使用设施并网供气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LNG点供安全实施综合监管;指导企业LNG点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协调LNG点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LNG点供站涉及的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LNG运输。

此外,《办法》将LNG点供站纳入燃气监管范围,点供站建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三同时”的审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在LNG点供使用企业的监管要求方面,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点对点安全管理。具体安全管理责任包括燃气设施的定期巡检、更新维护、抢险抢修;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定专项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及安全用气宣传;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等。

就LNG点供站供应单位(包括联合供应),应完善并落实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

《办法》明确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NG点供作为管道气的补充,在管道尚未覆盖或者难以覆盖的地区存在发展空间。但实践中各地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点供监管缺位,个别点供站未批先建、私自运营,安全问题突出。仁怀市此次出台LNG点供专门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职责与要求,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

仁怀市LNG点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LNG点供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LNG点供的企业,其他LNG供应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LNG点供实行特许许可,LNG点供站的设施建设和许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四条工业和能源部门负责白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LNG储存使用设施并网供气工作,负责监督并网用气企业(单位)严格变更管理程序,落实好变更全过程的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LNG点供安全实施综合监管;指导企业LNG点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协调LNG点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LNG点供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计量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管。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LNG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业和能源等部门开展LNG点供燃气安全整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对LNG点供使用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监管。

第十条 LNG点供站建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LNG点供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同时”的审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灭)火、防雷接地等相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场监管、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排除事故隐患。对LNG点供站设施进行安全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点对点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当制定专项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LNG点供站使用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并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七条LNG点供站使用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定期对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LNG点供站供应单位(联合供应)应完善并落实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

第十九条LNG点供站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确保点供站及周边的安全。

第二十条负责LNG运输的企业要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运输车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使用运行状况,周期正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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