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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改委发布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25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3
10/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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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进口液化天然气价格 液化气价格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广东省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省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推动接收站公平开放,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行为。

广东大鹏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一期合同气气化服务价格暂按《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法律法规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政府要求储气超过45天的,按规定天数)。

第四条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或分类制定本省辖区内接收站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含新建接收站)在不超过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第五条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准许收入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和税金之和。

第六条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其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等按照附件规定核定,折旧费及摊销费、职工薪酬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核定值确定。

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

第七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不包括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等。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

第九条接收站气化量按照成本监审周期最末一年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成本监审周期各年度气化量变动较大的,可按照成本监审周期年度平均气化量确定。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接收站分期建设投产运营的,可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阶段气化量确定。

第十条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可以根据接收站实际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第十一条接收站因业务多元化发展,单独提供接卸、存储等服务和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应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各接收站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具体气化服务价格时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接收站经营者在提供气化服务时一般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对临时存储时间等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接收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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