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
法规依据JJG577-2012 《膜式燃气表计量检定规程》7.5.1中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超期使用危害:燃气表在使用过程中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表内零部件逐渐老化,如到期不更换,有燃气泄漏的风险,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您及时更换燃气表。
燃气具
法规依据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7.3.1条规定——
a)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b) 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7.3.2条规定——
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判废:
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b) 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c) 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
超期使用危害:由于燃气具使用时间较长,内部部分零配件老化,存在性能不稳定、耗气量大、燃烧不完全等情况,会存在漏气、爆燃等安全隐患。
燃气连接软管
法规依据: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7条规定——
当家庭用户管道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气具的判废年限是8年,即连接软管的使用寿命不低于8年。
超期使用危害:使用老化、超期的胶管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要使用耐腐蚀、耐鼠咬,安全性能高的金属波纹管。如果您家的软管已经老化,请及时更换。
燃气安全装置
法规依据:CECS 364-2014《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中规定——
可燃气体传感器或探测器(报警器)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年,安全切断阀门(紧急切断阀、自闭阀)不应小于10年。
超期使用危害:一般超过使用年限太久的报警器、切断阀或自闭阀,会因为老化等原因,存在误报、不准确或不灵敏的情况,影响使用效果,所以一定要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