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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 对利用领域和利用顺序进行优化调整

日期:2023-12-12    来源: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国际燃气网

2023
12/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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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利用政策 天然气发电 城镇燃气

2023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拟对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进行修订。作为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笔者对2012年实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与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分析,发现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能源格局的新发展、国内外天然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国内能源和天然气产业政策的新变化,从天然气的利用顺序、未来的增长空间、节能环保、安全保供等方面对现行天然气利用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天然气利用政策》相比,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的分类未发生变化。天然气利用领域,根据天然气用户的不同用气特点,仍分为城镇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五类。天然气的利用顺序,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仍将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大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结合天然气行业的新形势对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有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镇燃气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相比,将原来“城市燃气”的说法改为“城镇燃气”,城镇燃气的用户范围及利用顺序有如下变化:

城镇燃气利用领域和利用顺序对比表

(一)城镇燃气用户范围发生变化,由原来6项调整为7项。将“天然气汽车”归入“其他用户”,删除“燃气空调”类用户,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二)城镇燃气用户利用顺序发生调整,优先类由原来的5项调整为4项,允许类由原来的1项调整为2项,限制类新增1项。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的利用顺序,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是否落实、气价承受能力、是否实施)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

(三)部分城镇燃气用户增加了限制或前置条件。优先类“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用户,增加了“民政部门认定”的前置条件。允许类“分户式采暖用户”,增加了“城市建成区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限制条件。

二、工业燃料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相比,工业燃料的用户范围及利用顺序有如下变化:

工业燃料利用领域和利用顺序对比表

(一)工业燃料用户范围发生变化,由原来6项调整为5项。将原“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归入了“天然气化工”。

(二)部分工业燃料用户取消了限制条件。优先类“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取消了原来的“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的限制条件。允许类“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取消了原来“特大、大型城市”限制条件。

三、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相比,天然气发电项目及利用顺序有如下变化:

天然气发电利用领域和利用顺序对比表

(一)天然气发电项目发生变化,由原来2项调整为5项。将原归在“其他用户”处的“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归入到“天然气发电”,新增“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两类发电项目。

(二)天然气发电项目利用顺序发生调整,优先类调整为3项,允许类仍为1项,限制类1项。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利用顺序由原来的禁止类调整为限制类,项目数量由原来13个调整为14个。

四、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相比,天然气化工的范围及利用顺序有如下变化:

天然气化工利用领域和利用顺序对比表

(一)天然气化工的范围发生变化,项目数量未发生变化。将原归在“工业燃料”处的“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归入到“天然气化工”,将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与“氮肥项目”、“制甲醇项目”与“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由原来的四类合并为二类,“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项目”因工艺设备落后列入禁止类项目。

(二)天然气化工利用顺序发生调整,取消了优先类天然气化工项目,允许类仍只有1项,限制类由原来的3项调整为4项,禁止类由原来的2项调整为1项。天然气制氢项目利用顺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优先类”、“允许类”分别调整为“允许类”、“限制类”,项目利用顺序的判断标准由原来“是否能作为可中断用户的项目”调整为“是否是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项目”;天然气甲醇项目利用顺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禁止类”调整为“限制类”。

五、其他用户

《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相比,其他用户的范围及利用顺序有如下变化:

(一)其他用户范围发生变化,由原来6项调整为4项。将原归在“城市燃气”处的“天然气汽车”归入“其他用户”,将“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归入“天然气发电项目”,删除“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两类。

(二)天然气作为燃料在汽车领域的应用缩小了范围,将原归在城市燃气处的“天然气汽车”调整为“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删除了CNG在城市交通领域的应用。

(三)液化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的应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原来的“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调整为“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在业内人士看来,十多年后相关部门对《天然气利用政策》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且及时。后期这个政策正式出台发布后,笔者相信将会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的利用,优化天然气的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我国天然气产业协调、稳定、高质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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