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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发布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奖活动公告

日期:2024-04-2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4
04/2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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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安全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花都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奖活动公告。

据悉,该公告内容明确指出,举报内容包括: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不符合燃气运输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委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车辆和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

(三)非法充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四)非法收购、贮存、销毁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使用明知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或使用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气体的单位及个人。

(六)非法施工、非法占压、非法骑压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七)燃气工程违法施工行为。

全文如下:

花都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奖活动公告

花城管规字〔2024〕1号

为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营造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环境,确保燃气生产、供应、使用正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牵头开展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奖活动。

一、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不符合燃气运输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委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车辆和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

(三)非法充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四)非法收购、贮存、销毁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使用明知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或使用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气体的单位及个人。

(六)非法施工、非法占压、非法骑压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七)燃气工程违法施工行为。

二、举报方式、受理和处置

(一)举报方式

1.来信来访举报:新华街凤华路13号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举报电话:020-36827179(区数字中心值班电话)。

举报人需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点具体位置、举报内容等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二)受理和处置

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收到举报信息后,于12小时内转业务管理和执法科室处理。业务管理和执法科室在4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镇街专职管理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核实查处。如核实情况涉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问题的,现场转办区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奖金核算

同一违法行为,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非法施工、非法占压、非法骑压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经现场查实,每宗400元;举报人提供其他举报内容的具体信息,经现场查实,奖励300元;

(二)举报点存瓶实施累加计算法(每超过10只的,增加奖励200元);

(三)举报点存报废瓶实施累加计算法(每超过5只重瓶的,增加奖励100元);

(四)举报点在人口密集区,存放15公斤重瓶10只以上的,增加奖励200元;

以上奖励累加计算,但每个举报点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元。管理执法单位在举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出示领取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代领人姓名。

领奖地址:新华街凤华路13号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奖联系电话:36807488。

【特别提醒】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如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予奖励。

五、有效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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