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据悉,项目单位为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项目气源: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及目标市场: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起点为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终点为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湖口-金砂湾-彭泽支线(湖口-金砂湾段)开口处。主要目标区域为环鄱阳湖地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建设1条输气管道,管道总长度约650米,管径DN300,设计压力6.3兆帕。管线在一般地段均采用沟埋敷设,在穿越铁路、公路等特殊地段时应设套管等保护措施。项目总投资约739.8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约147.9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20%,其余80%资金由项目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全文如下: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恳请支持核准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项目的请示》(赣投文〔2024〕16号)及有关材料和九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九发改油气字〔2024〕16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赣评审字〔2024〕72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7〕3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充分发挥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的应急调峰作用,提升我省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联通工程项目(2311-360000-04-01-491011)。
项目单位为: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二、项目气源: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及目标市场: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起点为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终点为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湖口-金砂湾-彭泽支线(湖口-金砂湾段)开口处。主要目标区域为环鄱阳湖地区。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建设1条输气管道,管道总长度约650米,管径DN300,设计压力6.3兆帕。管线在一般地段均采用沟埋敷设,在穿越铁路、公路等特殊地段时应设套管等保护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约739.8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约147.9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20%,其余80%资金由项目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护设施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方案,切实有效落实节电、节水等节能降耗措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04292024XS0001442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能源局提出变更申请,省能源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消防、水土保持等相关报建手续,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未依法取得各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等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保护管道沿线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违法违规穿越生态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十、项目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前期和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处理好管道与其它建设工程相遇问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管道安全,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规定,按照九江市和湖口县发展改革委等管道保护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管道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的保护工作。做好管道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弃置报废等全生命周期各项保护工作。加强新建管道工程源头治理,坚决防范重建设、轻保护和管道边清边占、前清后占等问题。管道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做好管道坐标(特别是拐角点)、埋深等基础数据采集和数字化工作。
十二、有关项目招标事项,请按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内容执行。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4月14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与湖口LNG二期联通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