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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公布关于划定梧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日期:2024-08-09    来源:广西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国际燃气网

2024
08/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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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设施 燃气安全 燃气输配管道

2024年8月8日,广西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布关于划定梧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其中明确指出:

1、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梧州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如下: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和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全文如下: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等标准、规范,现划定梧州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范畴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梧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1.6的规定,我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1.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中压和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2.4的规定,我市城镇燃气输配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三)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四)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

(五)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本通告所称范围内均包括本数。

三、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擅自操作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八)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组织抢险、抢修。

六、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燃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燃气营运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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