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发电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气电两部制电价机制适用于《关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70号)印发后新投产的合规在运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其认定以省能源局规划、核准等文件为依据。存量调峰机组两部制电价另行确定,相关标准明确前可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2、容量电价根据我省新核准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固定成本,综合考虑合理收益及相关税金等确定。H级机组容量电价为24元/千瓦·月(含税,下同),F级机组容量电价为28元/千瓦·月。
原文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蓥四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充分发挥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气电机组”)顶峰调节、备用兜底作用,推动构建多能互补、水火互济的新型能源体系,支撑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气电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气电两部制电价机制适用于《关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70号)印发后新投产的合规在运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其认定以省能源局规划、核准等文件为依据。存量调峰机组两部制电价另行确定,相关标准明确前可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容量电价
(一)容量电价标准。容量电价根据我省新核准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固定成本,综合考虑合理收益及相关税金等确定。H级机组容量电价为24元/千瓦·月(含税,下同),F级机组容量电价为28元/千瓦·月。
(二)容量电费计算。气电机组容量电费根据各气电机组对应的容量电价和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气电机组分月申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结算。
气电机组容量电费=容量电价×气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
(三)容量电费分摊。气电机组容量电费原则上作为系统运行费由全省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进行分摊。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内工商业用电量按月测算公布分摊标准。地方电网(含省属地方电网)在现行每月预测下网电量结构和规模的基础上,增加报送供区范围内预测的全口径工商业用电量规模数据。推动外送电量公平分摊气电机组容量电费。
三、电量电价
(一)基准电量电价。根据气电机组变动成本测算,H级机组基准电量电价为0.2924元/千瓦时(含税,下同),F级机组基准电量电价为0.3064元/千瓦时。基准电量电价对应的天然气价格为我省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1.53元/立方米。
(二)气电价格联动。当气电机组购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80%—120%(含)之间时,按正常收益率测算联动标准。当购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120%—150%(含)或50%—80%(含)之间时,适当降低或提高收益率测算联动标准。购气价格高于基准门站价150%或低于50%部分不再联动。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根据全省气电项目年度购气合同均价,测算公布当年气电机组电量电价联动标准,并于当年底组织清算。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核制度。正常在运情况下,气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最高不超过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提供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气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明确。气电机组按调度指令出力未达标情况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气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二)优化电力生产调度方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供应和清洁能源消纳的同时,综合考虑来水、天气、负荷以及省内发电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电力生产调度计划,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当省内电力充足时,用电负荷原则上由省内电源保障,保障顺序按照节能、减排、经济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再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当外购电价格较低时,可替代省内上网电价更高的电源。
(三)建立评估调整机制。气电两部制电价机制有效期暂定为3年(自首台机组正式投运起执行计算)。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根据机组投产后实际运行成本评估两部制电价执行情况,根据省内电力供需形势、气电机组发挥作用以及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相应调整价格水平和机制。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气电机组容量电费测算及结算、调度运行、情况统计、政策解读等相关工作;对气电机组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和反映,并按月将气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发电企业要及时将年度购气合同等资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做好实际购进气量、购气价格、发电量、气耗率等指标统计,为价格的评估调整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的,结合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