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征求《山阴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告。
其中明确提出:
1、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设定为6个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设定为3个月。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居民用气价格为本价格联动机制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用气价格调整仍按1:1.1:1.3进行。
3、价格主管部门对联动价申请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的,作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建议;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联动下调由城镇燃气企业或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周期间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向县政府提出联动下调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有关指引》的要求,并根据《朔州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实际,拟定《山阴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将《山阴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起止日期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1日。
联系人:温江泽
联系电话:0349-7071674
电子邮箱:syfgj7071674@163.com
山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日
山阴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有关指引》和《朔州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在认真调研、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和调价幅度。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三、联动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山阴县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本联动机制适用范围为山阴县。
(一)价格构成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的气源价格,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二)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首次价格联动时,首期购气价格为联动起始日前六个月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并作为下次联动时的上期购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联动调整额=(本期购气价格-上期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按4%核定。
(三)联动周期及调整幅度
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设定为6个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设定为3个月。
2、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3、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居民用气价格为本价格联动机制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用气价格调整仍按1:1.1:1.3进行。
4、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联动程序
1、提出申请。城镇燃气企业向县政府提出调价申请,县政府批转价格主管部门后,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提供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或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对联动价申请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的,作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建议;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调价审批。联动上调由城镇燃气企业在联动周期日前一个月向政府提出联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示做出联动调整建议。其中: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不超0.2元/立方米(含0.2元/立方米),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作出调整决定并公布实施;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超过0.2元/立方米,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联动下调由城镇燃气企业或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周期间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向县政府提出联动下调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措施与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加强政策宣传。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三)加强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每月底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四)加强民生保障。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活用气,凭有效证明,在价格联动后,上调金额按50%执行,下调同步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