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
1、管道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3、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尽量通过同向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化解采购成本,在气源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设置居民价格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
4、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
5、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海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海发改发〔2022〕170号)、《关于海门港新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海发改发〔2019〕46号)中关于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南通市海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 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管道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 采购的全部气源(点供、转供等除外)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联动,居民用 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与上期实际采购 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仅在气源价格出现可预见的较大波动时使用)进行联动。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 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 预采天然气购进量、购进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 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 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 +(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一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 +(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一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五)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尽量通过同向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化解采购成本,在气源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设置居民价格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综合考虑我区居民承受能力及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涨幅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 联动,报政府审定后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价格联动,由价格主 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天然气价 格下调、非居用气价格上调、居民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累计上调不 超过门站价格5%(含)时,适用简易程序。居民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累计上调超过门站价格5%时,适用一般程序。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 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 业在微信公众号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若想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可向燃气企业申请查询。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海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
健全完善联动机制时,要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和支持;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要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按时校核,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跟踪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 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天 然气市场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海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海发改发〔2022〕170号)、《关于海门港新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海发改发〔2019〕46号)中关于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