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价格机制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保障城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燃气企业基本运营等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24〕3号。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三、主要内容
㈠核定居民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自治州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为0.558元/立方米。
㈡核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本次定调价方案坚持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原则,对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邻近地州价格水平,自治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73元/立方米执行,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价格按1.4元/立方米(含税价)执行。
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㈢商业用气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按照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州商业用气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及时报备。
四、重要意义
《关于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24〕3号的印发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有效解部分用气类别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促进博州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机构: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09-2318662
审核: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