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定价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居民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4.30元(含税)。非居民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4.80元(含税)。
2、配气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理,校核周期不超过3年,并根据校核结果适时对价格进行调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管网投资比例、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3、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但当上游价格累计波动幅度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即启动联动机制。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时,配气价格保持不变,仅疏导上游门站调整影响的部分。非居民按照季度联动。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另行听证。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原文如下:
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定价的通知
富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富裕县实际情况,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通过依法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原则
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气、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二、价格标准
1.居民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4.30元(含税)。
2.非居民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4.80元(含税)。
三、建立相关调整机制
1.建立配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配气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理,校核周期不超过3年,并根据校核结果适时对价格进行调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管网投资比例、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2.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根据综合采购成本价格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居民生活采购价格与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但当上游价格累计波动幅度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即启动联动机制。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时,配气价格保持不变,仅疏导上游门站调整影响的部分。非居民按照季度联动。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另行听证。
3.居民(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改部门按照相关数据、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通知。
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