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通知》提到,企业获批同意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守天然气市场的相关管理要求。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等要求开展船舶加注作业。对加注液化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具体加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续期,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办发〔2020〕29号)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的“在深圳水域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要求,为加快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业务发展,规范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经营行为,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在深圳水域通过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船舶。本办法所称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可视情况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口岸各单位开展制度创新,并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分析、企业服务等工作。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及环保、安全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申请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持有液化天然气加注船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加注业务的,应提供液化天然气加注船的租赁合同;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须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等设备,未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的提供期限内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
(三)提交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船用液化天然气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四)提交安全生产计划书和环境保护计划书,明确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事前、事中的环保和安全措施,具备安全应急能力。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所交文件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总量控制、稳妥推进”原则,予以批复试点。试点期限由批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企业获批同意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守天然气市场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九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等要求开展船舶加注作业。对加注液化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具体加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JT/T 1320-2020)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配备相应船舶LNG加注事故应急设备,必要时提出修订意见并不断完善。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按职责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加注作业所在水域辖区政府应统筹辖区各部门做好加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强化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加注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