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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4-11-30    来源: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4
11/30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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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

11月29日,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平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全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和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不予联动。

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按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一年联动,应在非供暖期启动。

全文如下: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发改价格〔2024〕36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经贸局: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上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制定了《平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平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价格,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制度,保持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市场供应基本稳定。根据《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4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经营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不同环节、不同用户经营特征和成本构成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天然气分类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企业购气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价格平稳和民生用气需求。

(二)公开透明。推进天然气价格监管决策公开、程序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完善调价公示、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信息公开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稳步推进。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短期和长期、供给和需求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务求实效。

二、价格联动内容

全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和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不予联动。

(一)价格联动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价格联动方式。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上调金额不高于0.26元/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调整幅度不限。居民和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分别计算,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四)价格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按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一年联动,应在非供暖期启动。

(五)价格联动启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联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及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相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自行同向调整(涉及多个燃气运营企业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实行同城同价)。调整前主动提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研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气源采购价格涨幅较高时,鼓励燃气销售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主动分担,降低销售价格涨幅,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内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警。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予疏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

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等,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全市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及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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