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和公布全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文化指出,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P≤0.4)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0.4<P≤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1.6<P)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1米内。
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P≤0.4)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0.4<P≤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1.6<P)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划定和公布全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燃气安全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规范要求,现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等。
二、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P≤0.4)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0.4<P≤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1.6<P)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1米内。
2.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P≤0.4)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0.4<P≤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1.6<P)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其他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相关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核实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竣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定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在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内设置“下有天然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管道燃气、电力等企业的抢险电话;动员社区、物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竣工资料,在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应邀请管道燃气企业参与,明确会审意见。
(三)施工单位。依法与管道燃气企业签定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对施工班组、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并签字确认;规范设置围挡、警示灯及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提前24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管道燃气企业,通知管道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
(四)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定的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班组、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五)管道燃气企业。加强与道路挖掘、占用审批单位许可信息的共享互通,并尽可能拓展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的渠道;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竣工资料;对地下燃气管道不能确认准确位置的,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等方式,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标识。
五、燃气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及宣传引导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知晓的联系方式,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