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执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持续推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3〕3号)得到有效实施,市住建局特制定《苏州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rqb@szzjj.suzhou.gov.cn。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苏州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配送服务人员管理,努力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树立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是指与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经技能岗位培训合格,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岗位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不得作为送气资格依据。
第三条 送气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1)工作期间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或未佩带送气工服务证的;
(2)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3)未按服务站服务范围进行配送的;
(4)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5)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的;
(6)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的;
(7)未按规定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8)向用户乱收费的;
(9)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气瓶标识码的;
(10)未对用户用气设施和场所履行随瓶安检的;
(11)未按规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未提供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12)未正确帮助用户更换气瓶和安装减压阀,导致被用户投诉的;
(13)其他轻微危害行为。
第四条 送气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配送非所属企业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2)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或者利用运输工具存放气瓶的;
(3)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或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4)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配送气瓶,或发现用户严重用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用户的;
(5)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6)将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或不按规定使用配送车辆的;
(7)由家中其他成员代替配送瓶装燃气的或委托其他人配送瓶装燃气的;
(8)有意干扰配送气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9)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10)3个月内出现累计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11)其他严重的危害行为。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定期将送气工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七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体系的研究,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四个统一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行为。
第八条 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或未取得送气资格的人员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用于经营的,由住建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25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