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其中居民用气价格:
1.第一档由2.311元/立方米调整为2.445元/立方米,第二档由2.773元/立方米调整为2.934元/立方米,第三档由3.467元/立方米调整为3.668元/立方米。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由2.542元/立方米调为2.69元/立方米。其中,托育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执行居民类气价。
3.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气仍执行原每立方米优惠0.20元的规定。
4.我市农村天然气销售企业未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执行。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后,原定转供农村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费,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规定的分档气量、阶梯价格实施范围(按阆发改价格〔2018〕445号、阆发改价格〔2021〕208号)不变。
原文如下: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农村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2023年4月上游供气方门站价格调整和我市天然气经营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在开展成本调查、征求部门及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形成了《阆中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经十八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顺价调整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1.第一档由2.311元/立方米调整为2.445元/立方米,第二档由2.773元/立方米调整为2.934元/立方米,第三档由3.467元/立方米调整为3.668元/立方米。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由2.542元/立方米调为2.69元/立方米。其中,托育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执行居民类气价。
3.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气仍执行原每立方米优惠0.20元的规定。
4.我市农村天然气销售企业未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执行。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后,原定转供农村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费,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规定的分档气量、阶梯价格实施范围(按阆发改价格〔2018〕445号、阆发改价格〔2021〕208号)不变。
二、调价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做好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的舆情监测、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对城镇低保家庭用气的补贴工作。燃气企业要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降低生活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居民用气价格的监管力度,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执行时间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统一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