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发改委发布关于《柳林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实行联动。同一区域内有多家城燃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城燃企业采购的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启动条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原则上辖区城燃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上浮幅度达到4%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0.5元/m³,超过部分其采购价格变动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联动应在非供暖季启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联动程序:居民用气价格联动需价格主管部门计算后上报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信息公开;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价格主管部门计算后组织实施并信息公开。
原文如下
柳发改发〔2025〕5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发改委的工作要求,加快我县供气价格改革,促进经营主体可持续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柳林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柳林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理顺全县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我县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吕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吕梁市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2025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吕发改价管发〔2025〕66号)有关规定,特建立柳林县管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联动机制概念及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综合购气结算价格涨跌作相应同向调整。联动机制遵循兼顾燃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终端用户承受能力,保持全县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实行联动。同一区域内有多家城燃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城燃企业采购的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启动条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原则上辖区城燃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上浮幅度达到4%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0.5元/m³,超过部分其采购价格变动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联动应在非供暖季启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联动程序:居民用气价格联动需价格主管部门计算后上报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信息公开;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价格主管部门计算后组织实施并信息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成本控制。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控制气源采购价格,对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的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承担,以避免企业不合理地将过高的采购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采购价明显低于当期市场时,低于部分由城燃企业与用户分享。
(二)市场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三)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定期公开气源采购量价信息,让消费者了解价格变动的原因和依据,增强价格调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