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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4-10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5
04/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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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管道 天然气管道 油气管道设施

ZBGS-2025-15

珠发改〔2025〕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珠作业区:

现将《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7日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要求,“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审批”为我市各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许可事权。为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开展该许可业务,保障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受理主体

珠海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概念定义

本指南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管道附属设施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一致。海底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指南。

四、审批范围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前协商及其他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符合审批范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勘察后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管道保护设计方案和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如需安全评价、专家评审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进行专家评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带齐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含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物探报告、施工图纸、卫星地理位置图、管道保护设计方案、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申请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进行现场勘察,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管道保护设计、施工等方案编制和评审。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收到《安全防护协议》申请后,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防护协议》签订工作,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定向钻、顶管、盾构、爆破等高风险作业,对油气管道产生交直流杂散电流干扰以及形成因第三方项目建设导致油气管道高后果区或造成高后果区等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申请前落实专项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

(二)申请。

1.申请资料:施工单位向所在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3)管道保护设计方案;

(4)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含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施工设备(设施)清单。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领导机制、组织设置、职责设定、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方式等。设备(设施)应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作业环境配置,需满足管道保护、安全防护要求;

(5)安全防护协议。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说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保障管道安全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如有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杂散电流干扰专项评估报告的,可以一并提交。

2.申请方式

(1)邮箱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xzqjnjczx@zhuhai.gov.cn;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jwfg@zhuhai.gov.cn;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dmfzggjbgs@zhuhai.gov.cn;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gxqfgczj@zhuhai.gov.cn;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zhuoran0938@163.com;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fgzyjnyz@zhuhai.gov.cn;

报送格式:将所需申报材料打包成ZIP压缩文件(文件容量不超100MB),文件名称(例):香洲区翠香街道东风路2号--可能影响石油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审批材料--某某有限公司/李某,通过邮箱发送给受理部门办公邮箱。

通过邮箱申请办理的,需在提交申请当天及时电话告知受理单位。

(2)现场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首层12-15综合窗口;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128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401-3;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斗门区虹桥四路与禾益西路交叉口西南120米斗门建设大厦6楼;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发展大厦A栋7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厦140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海岛大厦9楼。

现场申请的申请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核。

(三)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主体在开展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

2.受理结果:自电子邮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视为自动受理。邮箱受理及现场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批。

1.协商一致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对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符合审批条件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资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和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设备(设施)清单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安全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批决定。

3.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项目周边工况改变的。当同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立即告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告知。

采用电子邮箱、短信、直接送达方式,将上述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相关单位。

(六)公开。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应客观公正

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拟定《安全防护协议》范本,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的监督,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相关工作,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本办事指南正式实施前,须制定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培训。

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出具情况说明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将相关事由及佐证材料提交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聘请与双方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双方须按专家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不执行的,由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不执行的,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二)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执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联合印发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发改能监〔2024〕9号):“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接收工作机制”工作要求,该行政处罚由各镇街行使。

七、其他事项

(一)是否收费:否

(二)咨询电话: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656081;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7799002;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782013;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0756-3629207;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0756-771893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13926908652。

(三)法律救济:

如不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办事指南自2025年5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告知书

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

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doc

附件2:告知书.doc

附件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doc

附件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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